罚款,补缴!浦东某工程少建防空地下室案例
作者:上观新闻https://p1.pstatp.com/large/pgc-image/SK9RcESEKFdRkA
(网络图)
浦东某工程少建防空地下室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浦东新区某地下民防工程面积少建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有关案件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案由线索
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提供关于某工程少建防空地下室案的案件线索。
调查取证
书面及现场取证:市民防执法部门查明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批复同意本案当事人在位于川沙镇某项目中修建5085平方米民防工程。
市民防执法部门与浦东新区民防办共同前往现场进行了核查,发现该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根据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对该民防工程的面积测绘报告,表明该工程实测面积为4978.7平方米,少建部分民防工程面积为106.3平方米,少建面积占应建面积的2.09%,且未缴纳相应的民防工程建设费。
询问调查:市民防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涉嫌少建防空地下室行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承认因停车位所限及难以设置移动电站地面排烟道等因素,实际建设面积少于批复面积,并陈述少建原因为工作人员变更疏忽导致,绝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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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处罚决定
《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民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第9条规定:“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低于应建面积的3%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由于违法事实为少建防空地下室,但考虑到若以补建的方式进行整改存在实际操作困难,市民防执法部门与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经研究后,决定以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方式落实整改。同时,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对少建面积应补缴的民防工程建设费进行了核定,并出具了补缴通知书。
同时,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较为充分,也承诺及时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情节,市民防执法部门作出决定: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
执行情况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将罚款2万元以及需补的民防工程建设费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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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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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图)
案情分析
本案是浦东新区民防主管部门发现线索,移交市民防主管部门,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案件。根据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对该民防工程的面积测绘报告,表明该工程实测面积为4978.7平方米,少建部分民防工程面积为106.3平方米,少建面积占应建面积的2.09%。再结合当事人陈述笔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事实。
结合该案的具体违法事实,民防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当事人项目工程已基本建成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以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方式落实整改。
法律适用
本案当事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第9条规定。本案依照这两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充分考虑从轻从重等因素,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书面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执法示范点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以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方式落实整改,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柔性执法、和谐执法的特点,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效果。同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的时间。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给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时间,执法人员在本案中参照听证告知的1-3天,取3天的上限时间作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时间,有利于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
确保法律文书送达。在各种法律文书寄出前,执法人员都会以各种方式(如打电话等形式)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告知法律文书发出的时间请当事人查收,防止由于法律文书未收到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考虑当事人经营利益。本案充分考虑当事人申领规划许可证及工期要求等建筑行业的特点,每个办案环节都及时操作,缩短办案周期,既开展了行政处罚,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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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将法治宣传融入行政处罚活动
该案中当事人最初对行政处罚不理解、不配合,认为自己仅少建了100平方米左右的民防工程面积,危害性不大。执法人员从民防战备的角度出发,从战时1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可以挽救多少人生命的角度出发,深入浅出地向当事人说明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易地建设民防工程的重要性,使当事人深感建造民防工程的使命责任,最终主动做出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承诺。
通过案件的办理,执法人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宣传民防知识,使当事人知晓民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让民众了解民防建设与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从而积极支持民防建设,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
资料:政策法规处
编辑:程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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